新婚姻法第二十四条都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064条,而“第二十四条”是原《婚姻法’里面的条款,现已被《民法典》所替代。虽然如此,由于历史缘故,“新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在社会上仍被广泛提及,尤其是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难题中。
为避免混淆,这篇文章小编将围绕现行有效的《民法典》第1064条进行解读,并结合原《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拓展资料其核心规定与变化。
一、原《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内容概述
根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其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一般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
这条规定在操作中曾引发较大争议,尤其在“共债共签”规则不明确的情况下,容易导致“被负债”现象的发生。
二、《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取代了原有的《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其中,第1064条规定如下: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该条款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强调“共签”或“事后追认”以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性。
三、对比拓展资料
| 项目 | 原《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 《民法典》第1064条 |
| 法律依据 | 《婚姻法》(已废止) | 《民法典》(现行有效) |
| 债务认定标准 |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通常视为共同债务,除非能证明未用于家庭生活 | 需要“共签”或“事后追认”,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
| 举证责任 | 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用于家庭生活 | 债权人需证明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或用于家庭生活 |
| 操作影响 | 容易产生“被负债”现象 | 更加注重保护夫妻一方合法权益 |
| 是否保留 | 已被废止 | 现行有效 |
四、重点拎出来说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原《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已不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更加明确和合理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新的规定更加强调“共签”、“事前约定”和“家庭日常所需”的规则,有助于减少因债务难题引发的家庭矛盾和社会纠纷。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对于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难题,建议提前做好书面约定,确保债务合法合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如需进一步了解《民法典》相关条款或具体案例分析,可参考权威法律文书或咨询专业律师。

